祸起ST中安旧案,招商证券拟遭罚没6300万元!维权律师:错过ST中安案投资者可起诉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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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晚间,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拟对两名项目签字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本次招商证券被罚祸起备受关注的*ST中安(维权)事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ST中安曾于201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历经四年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这家昔日的“老八股”开启了证券市场的维权先河,在被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告上法庭后,2021年5月,ST中安迎来了投资者索赔案的终审判决。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索赔案二审做出的终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全国首例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如今,招商证券收到了这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对此,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ST中安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已于今年5月届满,那么错过ST中安案诉讼时效的投资者能否单独向招商证券索赔?

  “此前已经参与ST中安索赔的投资者,法院已经判决招商证券承担部分责任,就同一案件不能重复起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但是,对于尚未来得及参与ST中安案的投资者,还可以对招商证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部分责任。”

  张云律师指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立案不需要前置条件——无需等到行政处罚决定出来才可以立案;并且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也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而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虽然证监会直至现在才对招商证券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是招商证券承担责任的事实自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示范判决二审生效之日已经揭露,因此诉讼时效自2021年5月20日示范判决二审公告之日起算。现在尚未起诉ST中安要求赔偿的投资者,还可以对招商证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及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薛天鸿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薛天鸿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资深律师。上海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首批公司法专业律师、上海市闵行区十大“优秀律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调解员。)

关于作者: 人民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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